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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自还”:中国地方债启动“更为市场化”改革

2014-06-11 08:48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来自广东省财政厅的最新消息称,广东省政府已确定地方政府债券主承销商。“中国正在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解决政府债务问题。”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说。

  在9日晚间结束的2014年广东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公开招标会上,经过严格筛选,最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中标成为2014年广东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成员将在报广东省政府审定后正式生效。

  在2014年广东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公开招标会现场,前来参与投标的银行积极踊跃。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机构业务部经理徐朝军说,广东省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比较健康,以政府信用做担保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因此试点地区中的经济强省应该可以轻松完成“自行发债”任务。

  2014年,为进一步推进地方债发行改革,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选取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江西等10个省区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余地区的地方债仍由财政部代发代还。

  试点发债总规模为1092亿元,其中广东148亿元、浙江137亿元、北京105亿元、上海126亿元、深圳42亿元、江苏174亿元、山东137亿元、青岛25亿元、江西143亿元、宁夏55亿元。

  据有关部门介绍,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地区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有利于缓解地方偿债压力,优化地方债务结构。

  此前,中国的地方债一直采取“代发代还”、“自发代还”模式,债券还本付息手续由财政部统一代办。

  广东是首批10个试点省市中首个正式启动的省份。“广东确定地方债的主承销商,意味着中国地方债工作开启了‘自发自还’模式。”杨卫华说。

  “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和‘代发代还’、‘自发代还’相比较,‘自发自还’的突破在于地方债发行偿还的信用基础由国家转向完全由地方政府自身信用主导,国家信用不再为地方担保,有利于约束地方政府信用的无序扩张。”平安证券分析师房雷说。

  房雷认为,这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政府债务发行方式,有助于打破以往“国家兜底”的铁律。

  “从国家兜底到风险由地方自负,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可能会面临市场的犹疑和潜在的失控,因此必须抓好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徐朝军说。

  为有效防控地方债“自发自还”的风险,财政部要求试点地区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以及债券信息披露。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并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沈梅红向记者透露,广东在全国首先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了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将在省政府债券发行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独立客观的评级报告。

  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一致认为,从国家兜底到地方负责,再前进一步,就是刚性兑付的打破。中国金融体制正稳健地向更为市场化的方向迈进。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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