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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东等六省市试点司法体制4项改革

2014-06-16 09:23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上海广东等六省市试点司法体制4项改革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司法体制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

  上海已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司改方案

  为什么选择这6省市试点?每个地方试点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表示,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省份的情况都不相同,此次司法改革选择的试点省份非常具有代表性。

  据陈卫东分析,上海是6个试点省市中唯一一个直辖市。这是源于上海市已经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司改方案,获得中央的通过。在司法改革中,上海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直辖市之一,它的法官、检察官管理体制相对没有其他省市复杂,在各项改革中相对阻力较小,又有强大的财力做后盾。

  广东已试点员额制和审判长负责制

  广东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实践最集中的地区。广东佛山探索了旨在强化司法责任制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珠海横琴实行了员额制改革,这说明广东试点具有先天的优越性。此次选择广东作为试点一方面中央希望广东能够在现有改革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大范围改革,为全国层面的改革提供借鉴。

  海南对省级统管有经验

  海南是我国最先实行省管县的地区之一,对于省级统管有一定经验。吉林、青海、湖北分别是东北、西北和中部改革的代表性省份,三个省份的改革将对上述三个区域各个省份的改革提供经验。

  ■ 难点

  “员额制和人财物统管最重要”

  《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7项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此次改革最重要的是员额制和人财物省级检、法院统管两项改革。

  员额制改革是指法官、检察官根据该地区的案件数量,确定法官、检察官人数,每名法官、检察官根据平均办案数量审理案件。这项改革一方面体现法院、检察院中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能够让法官、检察官更科学的、更合理的办案、审案,避免“案多人少”的情况出现。

  员额制改革,实质上是打破法院、检察院中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行政人员“不同工同酬”的现有机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利益调整,这也是改革过程中最困难的地方。

  同时,检察院、法院人财物实施省级统管也是此次改革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地方。原来,地方法院、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需要地方人大任命,实际上地方说了算。但是人财物省级统管后,法院、检察院法官和检察官由省级法院、检察院确定,如何破解改革中省级法、检两院与地方利益的平衡,也是一个难题。

  陈卫东表示,上述两项改革中央确定了大方向,未来在各个省份试点过程中需要对这些难题进行破解,试点成功后才会在全国全面推行。

  ■ 纵深

  新一轮司改剑指“司法地方化”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益凸显。

  近十年已开展两轮司法改革

  根据2012年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内容,从2004年开始,我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至此,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阶段。

  200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改革从民众司法需求出发,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如何去除司法地方化、去除司法行政化,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司法面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点提及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内容。

  根据决定,我国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眼中,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内容,直指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这根“硬骨头”。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称,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基层司法环境不佳,跨行政区划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胜诉难”和“执行难”现象比较突出。

  该人士表示,此次改革正是在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剑指“司法地方化”倾向。

  “所有法院人财物中央管理”存难度

  此次改革中,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将是改革中的重中之重。

  以法院为例,在该人士看来,我国共有3500多个法院、近20万法官,所有法院的人财物都由中央统一管理,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相对务实之举。

  通过此次改革,各省法院人员、编制将由省提名、管理,法官仍按法定程序任免,法院经费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法院将更有底气、更有能力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对于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担心的省级法院权力是否会扩大的问题,该人士表示,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法院内部的“垂直管理”,更不是将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变成所谓“领导关系”。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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