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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制定深圳经济特区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4-06-24 15:3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我市将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主持召开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相关立法工作方案。

  前不久,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国务院批复,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国务院批准建设的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也是我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此次条例的制定,旨在促进和保障示范区的建设、可持续发展,规范示范区的管理,为示范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

  此前,我国已有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高新区和上海张江这三个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圳自主创新示范区应该示范什么?是此次立法着重考虑的问题。昨天的会议上,大家一致的意见是,条例在自主创新体系上必须要有突破、有本质创新。

  根据立法工作方案,条例将本着开门立法的原则,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如果进展顺利,条例有望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昨天的会议还通过了今年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的相关方案。根据方案,今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对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情况进行专题询问,以了解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罗莉,副主任蒋宇扬、刘军、刘恩、高振怀,秘书长张士明参加会议。(记者 李舒瑜)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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