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光电公司财务因工作失误,给东莞某厂重复汇了7万多美元的货款。东莞某厂返还了5万余美元,用剩下的部分抵偿其他未结货款。7月17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他未结货款和未返还的汇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未获得对方认可,不能随意抵扣,判令东莞某厂返还剩余款项1.4万美元及利息。
原告光电公司诉称,曾经于2011年向东莞某厂购买了价值7万余美元的漆包线,但是由于财务人员的操作失误,对该批次的货款错误地进行了重复支付,分别于2012年2月份和2012年4月份通过集中付款的方式向被告重复支付了7万余美元。在发现重复支付货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7万余美元的不当得利,被告于2013年5月2日返还了5.7万美元,还有剩余的1.4万美元没有返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另外1.4万美元不当得利及利息。
被告东莞某厂辩称,由于苏州光电公司还有1.4万美元货款尚未支付,这次多付货款与尚欠呆料款已经抵清,目前双方互不负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交易和本案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该函件的内容是被告东莞某厂单方作出,并未得到苏州光电公司的认可,被告主张该函的内容是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无事实依据,据此东莞某厂应当退回多支付的货款14440.52美元及利息。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二次汇款实际到达被告的时间,但从被告2013年4月16日的回函可以看出,被告新茂厂至迟于2013年4月16日已经明确知悉收到了重复支付的款项,被告应当于2013年4月1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为止。法院一审判令东莞某厂返还原告1.4万美元(人民币8.8万余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