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违反三方协议,学生和用人单位都一肚子委屈:择业自由没错,用工自由也没错。三方协议产生的纠纷并不鲜见,问题到底出在哪?还是要回归三方协议的本质。
首先,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三方协议要求签署各方切实遵守契约精神,按照规则办事,无论权利、义务还是违约责任,都应该严格按照约定实行。正是由于现有规定对于各方权利和违约责任划分不清,才使得各方争议不断。
其次,一份三方协议对应一份工作机会,本着公平的原则,学生应端正择业心态,尽量避免“骑驴找马”。在当前机制下,违反三方协议不仅可能对他人不公,更有可能对自己求职产生影响,“赔了夫人又折兵”。
最后,作为与大学生毕业分配制度相适应的产物,三方协议如今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解决毕业生户籍、档案等问题,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还在沿用,大部分民营、外资企业不签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是否也应该随着时代进步,做出点改变?比如,剥离三方协议派遣和调档的功能,将违约成本与个人信用系统挂钩等。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