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杰)把船开到公海上,再与外籍油船联系装油,后运到湛江等地卸载,尽管只走私两次,但走私的柴油总量却达3566多万吨,货物总价值25428885.62元,偷逃应交税款7050625.18元。而被告人黄某章、丁某伟、蒋某和薛某恩也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各处以相应罚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黄某某(另案处理)租赁一艘货船后,指使被告人黄某章上船作为联系人,聘用被告人丁某伟担任船长,被告人蒋某担任大副,被告人薛某恩担任二副。
2013年4月23日晚,该船从江门市一码头出发,丁某伟、蒋某和薛某恩轮流开船,于次日15时左右达到黄某章传达的位置。4月24日18时,经黄某章联系后,该船向一艘外籍游船过驳柴油。随后黄某章指挥船只走私柴油至湛江卸载,共卸下柴油1773.279吨。
4月29日,黄某章、丁某伟和蒋某、薛某恩再次驾船前往同一地点走私柴油。5月2日3时左右,该走私船进入境内途中被海关查获,缴获柴油1793.717吨。
经海关核定,缴获柴油共3566.996吨,货物总价值人民币25428885.62元,偷逃应交税款人民币7050625.18元。
法院作出判决:上述被告人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被告人黄某章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被告人丁某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1500000元;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1000000元;被告人薛某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800000元。
另外,扣押的柴油1793.717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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