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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扩大自9月1日起执行

2014-08-15 08:59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我国决定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根据通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一定条件,例如,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此外,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二是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              (高博 韩洁)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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