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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反垄断之机重构我国汽车产业顶层设计

2014-08-20 10:2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目前我国行政当局正在对一些汽车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审查,相关执法行动在海内外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当前我国汽车业存在的垄断问题为何如此严重?汽车业破除垄断的治本之策在哪?我们认为,破除汽车业垄断,应建立行政执法、司法诉讼双管齐下的反垄断体制,修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废除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制度,破除不合法的原厂配件专供体系促进自主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以重构我国汽车产业顶层设计,为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营造一个健康发展、公平竞争的环境。

  汽车业存在哪些垄断

  目前我国汽车业存在的垄断问题主要表现为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来说,目前一些汽车企业(包括生产与销售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涉嫌横向垄断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跨国车企对进口车实行歧视性定价,一些我国市场上销售的进口车型与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的同款车型价差极大、价格虚高;不同4S店之间通过串联限定整车价格销售;一些零部件企业串通起来操纵汽车零部件销售价格。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相关规定。

  二是汽车主机企业对4S店实行限价限区域销售,以及限定4S店的汽车配件价格和维修保养价格(工时费),这些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相关规定,涉嫌纵向垄断行为。

  三是汽车主机企业垄断售后市场零部件供应渠道,以排他供应和排他购买手段实行原厂配件专供(如一些厂商严格限定只能由4S店销售原厂零部件,同时也严格规定4S店只能采用原厂配件),独立维修商对品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可获得性低,这些均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汽车业存在的垄断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恶化了汽车产业链生态、破坏了我国汽车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一些进口整车零售价相比国外明显偏高,某些豪华品牌的汽车在我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是国外的2倍甚至3倍之多。进口汽车和某些合资汽车价格虚高,严重扰乱了我国汽车市场的价格秩序,使得一些海外跨国汽车企业在我国市场谋取了暴利。例如,某跨国车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量占其全球总销量的31%,但其在中国合资公司的营业利润却高达其全球总营业利润的82%。二是品牌汽车在售后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了畸高的“零整比”(指售后市场上一辆车所有配件的价格和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构成了《反垄断法》第17条所禁止的不公平高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今年4月披露的18种常见车型“零整比”报告发现,有10款车型整车配件零整比超过了400%,其中有的车型零整比竟高达12倍,而国外市场零整比通常为3倍左右。原厂配件专供体系通过排他购买排斥竞争性供应商,影响了我国汽车自主零部件产业的发展;排他供应排斥竞争性购买商以及维修技术信息的可获得性低,导致我国汽车独立维修渠道很难购进原厂配件,阻碍了我国汽车快修快保业的发展,也间接促进了假配件的泛滥,对汽车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不利影响。

  重构汽车业顶层设计

  建立行政执法、司法诉讼双管齐下的反垄断体制。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加强国家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等反垄断部门的合作与协调机制,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此外,应修改完善《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除反垄断监管机构可以发起反垄断调查外,也支持受损的私人(普通消费者或企业)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以便构建有效的私人参与反垄断诉讼的激励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快修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目前汽车行业一些旧的经销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作为全球第一汽车产销大国的发展现状。通过修改实施近十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废除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制度,通过取消总经销商制度打破汽车经销商和整车厂商间的强制捆绑关系,允许经销商多品牌授权经营,优化汽车流通市场的资源配置。实行平行进口政策与办法,完善准入和监管体系,促进市场竞争,打破跨国车企独家垄断进口车源实行价格垄断的局面,推动汽车业销售模式的变革。同时,为了保障进口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实行进口汽车缺陷召回与维修保养保证金制度,解决消费者购买进口汽车可能面临的缺陷召回与维修保养无保障的风险问题。

  破除原厂配件专供体系,促进自主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交通部在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执行。应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完善和落实执行相应法规,促进原厂配件多渠道流通,使配件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决定,以破除维修配件的渠道垄断。同时,促进经第三方认证、可追溯、质量相当的替代性同质配件在市场自由流通,并进入授权渠道。积极推行汽车零部件标准化体系建设,破除外资汽车零部件采购的封闭体系,通过加强自主研发,实现自主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的合作创新,扶持自主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重塑我国汽车产业链生态。

  要求主机厂商开放维修技术,实行汽车销售和维修分开制度。应加快完善相应法规,要求汽车供应商对独立维修商与授权维修商公平同等提供维修技术信息,保障配件和维修技术信息的可获得性。开放汽车销售形式,将销售和维修完全分开,促进汽车售后市场的开放度和有效竞争,保证汽车消费者的汽车维修保养的自由选择权。

  总之,应结合这次汽车业反垄断的时机,建立我国汽车流通领域的新秩序。更重要的是,应及时、科学修订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重构汽车产业的顶层设计,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支撑,以建设汽车强国为目标,重塑我国汽车产业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 刘春长)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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