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9月16日电 (记者朱虹)记者今天获悉: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李连达侵犯名誉权一案,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法院审理,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李连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这起涉及上市公司与工程院院士的名誉侵权之争历经5年终于尘埃落定。
据悉,该案源于2009年初,媒体对时任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的李连达及其课题组学术丑闻的揭露(《院士课题组多篇论文涉学术造假被国际期刊撤销》,2009年2月3日)。据报道,李连达和课题组其他成员联合署名、并在国际期刊发表的多达12篇学术论文严重造假,李连达及实验室主任吴理茂随后被浙江大学解聘,第一作者贺海波被取消副教授职称后开除。
其后,李连达在接受采访时把矛头转向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表示天士力公司根本就没有对复方丹参滴丸做长期的毒性研究,导致天士力股票急骤下跌乃至被迫停牌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为此,天士力先后于2011年和2013年将李连达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13年12月天津一中院判决天士力胜诉,李连达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9月天津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天津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均认定:李连达针对天士力公司及其产品复方丹参滴丸发表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对天士力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李连达除停止侵权外,必须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天士力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据了解,李连达并没有对复方丹参滴丸进行临床试验,不存在李连达所称“他做药理实验证明复方丹参滴丸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的事实。因此,李连达发表的涉及复方丹参滴丸不良反应发生率的言论缺乏客观性;天津药物研究院等机构对复方丹参滴丸所做的长期毒性试验的证据表明,李连达称复方丹参滴丸未做长期毒性试验的言论与事实相悖。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刘俊峰说:“李连达院士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损人利己,不断地恶意贬损天士力公司和主要产品复方丹参滴丸的声誉,严重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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