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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深化预算改革方案 地方债务纳入政绩考核

2014-10-09 07:40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今年6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后,各界一直期盼能尽早公布总体方案内容。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向社会公开了被视为新一轮财税改革“开头炮”的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具体方案。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首要内容,应先行推进,并在今明两年取得决定性进展,为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奠定基础。

  预算制度改革包括“积极推进预算公开”、“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七方面内容,决定要求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

  1.赋予地方适度举债权限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2.地方债务实行规模控制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3.地方债务限定资金用途

  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5.地方债务纳入政绩考核

  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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