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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者的产权不能被剥夺

2014-10-10 10:31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公积金的性质是住房储备金,所有权属于缴纳者个人,公积金中心属于管理者,管理者登堂入室任意使用财物,属于破坏产权的行为。

  10月8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陈大卫表示,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住建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实际缴存公积金职工1.06亿人,缴存总额6.47万亿元,缴存余额3.27万亿元。而据之前的媒体报道,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约为50%左右,有一半住房公积金处于闲置未使用状态。闲置的公积金多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放在银行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提供的数据则显示,过去十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加权平均存款利率仅为1.89%,比同期平均CPI低1.07个百分点。

  不仅公积金实际购买力在缩水,各地提取门槛也各不相同,要抑制房价时就提高门槛,要鼓励市场时就降低门槛,而为了防止挤提风险,往往又增加提取难度。9月初,国管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今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人需如实申报本次购房是否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交相关材料,国管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对购房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就是增加提取难度的典型案例。

  公积金成人人挪用的“唐僧肉”

  公积金之所以走入如此尴尬的境地,原因是公积金这块唐僧肉已经到了各地方政府、各利益群体的锅里。众多缴存者的心血被白白消耗,公积金低效与提取难同时存在,无主基金成为唐僧肉。

  公积金设立之初是职工住房互助资金,但人人都是主人就等于没有主人,掌握实际管理权的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不听命于上级政府。于是,这块唐僧肉终于被“肢解”,找到了各自的“主人”。

  近年来,挪用公积金的案例屡屡出现。2008年8月27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审计工作报告,在对30个省(区、市)的133个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中,共发现挪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20亿元,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22亿元。在发放的建设项目贷款和以委托理财等方式购买的国债中,有50亿元住房公积金应收回而未收回,面临损失风险。

  公积金的用途更为“广泛”。据《中国经营报》9月报道,在公积金“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形成完全共识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经国务院批准,住房公积金余额投资收益可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长期建设贷款;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提取可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的支出。公积金事实上将成为社会资金的一部分,向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等提供源源不断的廉价资金。

  等而下之者,则是封闭信息,不知道有多少人了解公积金贷款可以用于装修,大部分人并未享用过这一项低息贷款。又有多少人在重新装修、房屋维修时使用过这笔资金呢?

  公积金使用,权力边界不能变

  公积金的性质是住房储备金,所有权属于缴纳者个人,公积金中心属于管理者,管理者登堂入室任意使用财物,属于破坏产权的行为。因此,对于住房公积金而言,最重要的是明确性质以及管理权的重新拟定,不论是住建部还是央行、地方政府主管,根本的性质、权力的边界不能变,其他则是通过互联网增加效率与信息沟通的枝节问题。

  2014年7月开始,住建部派驻“大兵”在全国督察新一轮全国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并首次将在复查阶段引入“异地互查”的工作机制,可以说是新一轮家底清查。受人关注的,还包括实现住房公积金及其贷款的异地使用。实现账户随人走,离开某个城市公积金可以接续得上,以免被充公。在电子时代,随着统一账户的实行,这并不难,而是各地日益纠葛导致的难题,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与社保账户一样,公积金管理也应尊重个人产权,信息公开透明,被委托的管理者接受年审核查,大方向就不会偏离,不会到离谱的与民争产权的状态。

  □叶檀(财经专栏作家)

  (原标题:住房公积金缴纳者的产权不能被剥夺)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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