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海外追逃举措——
外逃经济犯限期自首可减罚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称,自发布日起至12月1日前,外逃经济犯自首可减轻处罚。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相关部门如实供述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追究事责。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通告,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继“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后,有关部门出台的又一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公安机关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8名。(记者 李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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