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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暂不予贷款

2014-10-13 09:04 来源:羊城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羊城晚报讯 记者赵燕华报道:记者从今天上午举行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三次会议上获悉,审议原则上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明确将维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不予贷款的相关条款:即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暂不予贷款。待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另外,将放宽二手楼龄的限制,贷款期限加上楼龄不得超过40年,最高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据悉,以前是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贷款年限与楼龄之和不得超过35年。

  此外,取消强制保险业务,由借款人自愿选择抵押或保证的担保方式。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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