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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收入全留单位

2014-10-15 09:57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财政部教科文司14日对外发布消息,我国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此举标志着国家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正式启动。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对改革做出具体部署。

  三部门指出,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主要有: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了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挤占了工资总额基数,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等等。

  三部门表示,此次开展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就是要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

  早在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2013年9月,改革试点实施范围从中关村扩大到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主要包括简化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将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改为由单位自主处置、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的,仍按原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将处置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改为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三部门表示,从实际情况看,试点政策虽有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激励不足、通过拆分科技成果方式规避审批和收益上缴义务等问题。此次发布的通知,与中关村试点政策相比有两方面的重点突破:

  一是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对外投资、许可等使用事项的审批纳入了改革范围,取消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所有审批和备案要求。

  二是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

  三部门介绍,通知还对改革进行了系统设计,纵深拓展了改革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新模式,并对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建立规范、合理、有效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落实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许可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等都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记者韩洁、高立)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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