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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管理规定出台 四种情况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2014-10-21 10: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昨天,交通运输部发布消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作出限定。

  《规定》明确,在“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等四种情形之下,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四种情况 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舆论分析认为,经营服务规范与否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昨日正式公布的《规定》明确了“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的情形。

  按照《规定》,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等四种情形之下,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

  夜间出城 驾驶员可要求登记

  《规定》明确,出租车驾驶员应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否则将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是,当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时,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若不予配合,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位基层出租车驾驶员介绍,类似的规定在一些地市的出租车管理条例中也曾出现。“北京市就曾颁布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若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需要登记,登记部门包括附近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和营业站等。由于我们出租车上有现金等贵重物品,驾驶向偏远地区时,尤其需要提防可疑人员。”在部分受访司机看来,此次《规定》中明确“就近登记”情形,可以更好地保护出租车司机人身安全等权益。

  此外,《规定》也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标准加以界定,例如“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等。

  爽约电召 司机最高可罚200元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明确,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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