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近日公布对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的二审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曾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马乐应当按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其犯罪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不属于退赃,应当认定为被司法机关追赃。广东省高院认为抗诉理由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现年32岁的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34万元。2013年7月17日,马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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