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大陆经济  > 正文

一批经济领域法律法规11月实施 餐饮业“最低消费”被禁

2014-11-01 08: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11月1日电 (财经频道 种卿)本月起,又将有一批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正式施行,其中,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最受瞩目,“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屡遭消费者诟病的潜规则将被明令禁止,自此消费者如遇商家违规行为就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新规也将于11月16日正式施行,旨在提高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实现优胜劣汰。

  餐饮业“最低消费”将被明令禁止

  商务部10月8日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于今日正式施行,明确表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茶位费”等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餐饮业“潜规则”将得到整治。

  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订单和食品安全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办法强调,违反规定的餐饮经营者将受到惩处。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若法律规章有相关条款的,将依法处罚;没有相关条款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0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公告显示,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施行 每千字提至最多300元

  9月29日,国家版权局官网公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而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到10%。《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实施的《规定》也将同时废止。

  公告指出,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指出,稿酬标准的调整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物价水平和居民收支水平的现状,另一方面要兼顾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将原有的付酬标准调整为: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翻译基本稿酬由1999年的每千字20-80元,增至每千字50-200元;改编基本稿酬由每千字10-50元,升至每千字20-100元;汇编基本稿酬则由每千字3-10元,升至每千字10-20元。

  按照《办法》规定,报刊刊载作品依旧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一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规定》当时的付酬标准是每千字不低于50元。相应的,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时的付酬标准,也由1999年的每千字50元,提升至每千字100元。

  上市公司新退市制度11月16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17日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将自11月16日起正式生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新的退市制度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

  与此同时,还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此前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优胜劣汰,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活力,保护投资者权益,退市制度基本原则是,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要求,立足于交易所作为实施主体的地位,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规范,针对退市制度较为突出的问题,做出的细化规定,总体而言,退市制度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在现有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性质的规范文件,需要交易所修改配套规则予以落实,最终发布实施。

  天津公租房承租变更新规11月起实施

  近日,天津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也将于11月1日起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为承租人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手续。 本月起将按新《办法》为承租人办理置换、回购、代理转让手续。

  据悉,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乘用车企业能耗戴上“紧箍咒”

  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11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举旨在进一步促进先进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实现2015年我国生产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的目标。

  根据通知,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且统计新能源乘用车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超过6.9升/百公里的乘用车企业,将进行公开通报;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的乘用车企业,将暂停审批产能投资项目。

  通知明确,将全面落实新修订的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推动燃料消耗量相关国家标准实施;对于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不履行达标承诺的乘用车企业,将在海关通关审核、进口检验、生产一致性核查等方面加强监管。

  通知还指出,各核算主体需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不达标企业需同时递交平均燃料消耗量改善计划承诺书,提出具体的年度改善目标、改进措施等。(中新网财经频道)

[责任编辑: 陈宁]

相关阅读: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图 片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