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发布 明年3月起施行 十类不动产纳入登记 国、省、市、县应确定登记机构
今天上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经济学者、央视特约财经评论员马光远表示,不动产登记条例终于出台,这将意味着“中国究竟有多少房子”这个问题可能会搞清楚,也将意味着房产税等问题的征收也有了基本依据。同时,有太多房子的官员将不得不想办法处理自己的房产,除非官员的房产的多少被界定为国家秘密。
著名房地产财经评论员谢逸枫认为,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不是针对房价而出台的宏观政策,而主要是为不动产确权与完善物权法,与房价调控没关系。即使《条例》正式落地,但内容仍无实质性的突破,效果短期难显现。
县以上政府确定登记机构
《条例》规定,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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