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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明年3月施行 伪造产权证可追刑责

2014-12-23 08:59 来源:重庆晨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包括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

  二重庆晨报

  昨日上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信息9部门共享

  《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9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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