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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罚款50万元封顶 重典治霾严厉处罚不设上限

2014-12-23 16:27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字号:       转发 打印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取消了现行法律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重典治霾,严厉处罚不设上限。联防联控、源头治理、强调科技治霾等也被列入草案。

  草案第95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上次修订是2000年,现行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落实新修订的环保法“按日计罚”,草案明确规定了“按日计罚”的几种情况:超标排放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

  草案还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超标排放、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督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被责令停止排污、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依法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草案强化地方主管部门的责任,以法律的“紧箍”,促使“一把手”抓环保。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大气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大气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作为对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等部门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链接:修法为“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绿灯?

  草案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专门一节中,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家王灿发教授分析认为,这是对地方政府的立法授权。如果该条款作为法律正式规定下来,有可能成为地方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依据。

  长期研究环保法律的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认为,应严格设定相应的授权条件,在法条中要明确列举出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说,“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使用权进行了限制,就需要合理的补偿措施,比如车船使用税等税收的减免,保险费用的调整等。这些应当在法律条文中予以细化和明确。

  草案中新增加的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中的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即使是紧急情况,政府行动也应当审慎。王灿发说,政府紧急命令权一定要具体化,比如规定污染达到什么程度、持续多长时间,都要制定具体的规定进行配套。   (记者杨维汉、倪元锦、余晓洁)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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