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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军工集团董事长黄小虎犯四罪涉案金额3100万

2015-01-07 10:08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小虎因犯贪污、受贿、行贿、职务侵占等四罪,日前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15万元。同案被告人余斌、姚发征、赵林因所犯各罪亦同时被判刑。

  黄小虎等4人涉嫌犯罪一案由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该省淮南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黄小虎在任蚌埠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滁州卷烟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960余万元;在任滁州卷烟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多人钱款共计20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黄小虎送给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450万元(另案处理),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送给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原董事长郎某1133.9万港币(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黄小虎还伙同余斌、姚发征、赵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蚌埠市新大进出口公司546万余元。此外,余斌伙同他人隐匿、故意销毁安徽汉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检察机关认为,黄小虎涉嫌四罪的犯罪总金额达3162万余元,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余斌、姚发征、赵林的刑事责任;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余斌的刑事责任。在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黄小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余斌、姚发征、赵林系从犯;黄小虎、余斌为一人犯数罪。

  一审法院对于上述指控全部予以采纳,并结合坦白、自首、重大立功等情节,依法以贪污罪判处黄小虎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15万元。此外,一审法院还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余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姚发征、赵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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