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1月7日电(记者何欣荣)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等7日联合下发《关于在上海自贸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根据通知,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的汽车经销商,经商务部进口许可,从事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也就是俗称的“水货”汽车。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紧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上海市商委会同自贸区管委会等部门协调推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对试点企业进行认定。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从事汽车销售业务5年以上,具有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
对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企业,可依托自贸区内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同时,试点企业要在自贸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
与授权渠道销售的汽车相比,平行进口汽车的优势是价格较为便宜,但短板在于没法享受国内品牌4S店的三包及售后服务。对此,通知要求,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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