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大陆经济  > 正文

证监会:深港通正在研究 跨境基金T+0与A股T+0无关

2015-01-11 1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2015年首场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昨日举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回应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时表示,沪深交易所明确跨境ETF和跨境LOF可实行T+0交易是必要、合理、可行的,但这与A股推行T+0没有直接关系。

  他还透露,深港交易所目前正在对推出深港通进行研究,证监会将支持深港交易所在沪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和内容。

  跨境基金实施T+0与A股T+0无关

  上交所和深交所近期分别发布通知,明确跨境ETF和跨境LOF将可以实行T+0交易。针对有媒体询问这是否意味着A股T+0交易也可能很快推出,邓舸回应表示,允许投资标的实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是完善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的积极举措,但这与在A股市场推行T+0没有直接关系。

  邓舸说,经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投资标的实行当日回转交易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可以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又称“T+0交易”),该安排是必要、合理的,也是可行的。

  他提出,跨境基金实行T+0将助于改善存量产品流动性和定价效率,促进跨境基金的发展,为其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券商也可以降低持仓风险,减少流动性服务资金占用,提高报价积极性。“流动性的改善将促进ETF资产规模的扩大,增加市场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对各类长期资金的吸引力。”

  邓舸同时表示,推出跨境基金T+0交易还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一定程度上解决参与境外市场投资的中小投资者面临的交易制度不公平问题。交易方式改变后,其风险也是可控的。

  跨境ETF和跨境LOF大多跟踪境外市场核心宽基指数,标的指数难以操纵;产品都具有一二级市场套利机制,基金交易价格难以被操纵投资;产品都具有低波动、无杠杆的特性,投资需求主要是机构资产配置和部分投资者波段操作。

  “总体而言,这两类产品的价格操纵和过度交易风险较小。”邓舸说,对投资标的实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也并未引入额外的结算交收风险。

  深港交易所正研究开展深港通

  李克强总理近期在深圳考察时强调,沪港通后应该有深港通。

  针对证监会对推出深港通业务的考虑,邓舸表示,深港交易所正在对开展深港通进行研究。证监会一贯支持深港交易所开展合作,并将支持深、港交易所在沪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和内容,共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已完成6家IPO企业信披质量抽查

  针对近期武汉中博生物首发申请被否的情况,邓舸介绍表示,证监会于2014年12月31日举行的2014年第22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中博”)IPO申请进行了审核,由于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他说,证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履行有关程序后依法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据悉,自开展首发企业信息披露抽查工作以来,已经陆续抽出武汉中博等11家首发企业。截至目前,证监会已完成对包括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6家首发企业的现场检查,并在履行完后续相关程序的基础上陆续启动后续审核工作。

  邓舸表示,证监会正组织人员开展对其余抽中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工作。

  券商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已结束

  就媒体询问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检查情况的问题,邓舸昨日回应表示,按照2014年初的统一工作安排,证监会于2014年12月对部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融资类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

  他透露,目前现场检查已经结束,证监会正在梳理汇总有关情况,如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处理。

  方正证券资金冻结不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近日方正证券公告称,因公司第二股东申请仲裁,法院对方正证券及其下属机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述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邓舸就此表示,经核实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金均属方正证券的自有资金,方正证券客户的资产安全未受影响。同时,证监会已督促方正证券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经营。

[责任编辑: 李桂英]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图 片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