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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提高社保缴费标准是变相加税

2015-01-12 07:40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不考虑实际经济状况的社保缴费上调,无疑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当下面临经济下行压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不是要上调,而是应下调

  □谭浩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指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日前也表示,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但新年以来,各地上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热情却一点未减。据报道,进入2015年以来,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调整理由无非是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了,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自然也应当水涨船高。但是,该理由却忽略了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我国社保缴费标准已是全球前12位,且其他11个国家都是欧洲高福利国家;二是各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本身存在着虚高问题,企业被平均的现象十分严重。不然,不会有那么多企业的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 

  不仅如此,近年来,各地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也为了出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大企业、大项目,一般性企业税收负担也在不断加重,收过头税、寅吃卯粮、贷款缴税等现象随处可见,且不合理收费、罚款等也在抬头。企业的税负已经处于全球很高水平,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再不停地提高,属于变相加税,多数企业将无力承受。 

  不考虑实际经济状况的社保缴费上调,无疑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当下面临经济下行压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不是要上调,而是应下调。类似调节社保缴费来减轻企业负担的做法早有先例。例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时,人社部曾经实施了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的措施,允许困难中小企业暂缓缴纳或减征社会保险费,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目前的经济形势,虽然严峻程度不如2008年,但在这种微妙的关头,给企业增负还是减负,效果将显著不同。 

  所以,从国家层面,应当尽快拿出改革的措施,下决心把企业和个人社保负担降下去。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近日的表态,从中央的层面来说,似乎已经释放出改革信号。可如今一些地方又上调基数,又让公众感觉到,改革信号又变得模糊起来,挫伤了民众对于改革的期待。眼下,政府和民众对于社保减负已形成了共识,这正是趁热打铁的好时机,别再把改革无限期拖下去。 

  作为地方政府,也不能被动等待改革。而应充分挖掘地方财力,把社保减负改革马上推动起来。去年10月,上海就对社保缴费基数稍微作出下调,使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率水平,总体费率下调2.5个百分点。下调后出现的资金缺口,由财政、国资多渠道解决。此次提高社保缴费标准的天津、福建等地,也和上海市一样同属发达地区,为何反其道而行之?这种竭泽而渔的做法,恐怕将伤害地方的长远发展。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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