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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已拆封”不能成为拒退货理由

2015-01-16 16:24 来源:北京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消费者已拆封,影响了商品完好”,今后,电商要是再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将被视为无理拒绝受到处罚。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布公告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自3月15日起施行,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情形进行了细化,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是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是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针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遭遇实施瓶颈的问题,《处罚办法》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针对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纠纷,《处罚办法》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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