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章宁旦
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不仅提出设立跨区环保审判机构,还明确了逐步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拒不改正者按日连续处罚等多项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介绍,条例修改在细化环保法等上位法规定的同时,从广东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和特点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其他兄弟省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针对广东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按照环保法确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新修订的条例从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
为了严惩环境污染,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提出,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事件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并可以报经批准责令关闭。
直接损失无法认定时如何处理?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造成重大环境事件的处100万元罚款,对造成特大环境事件的处3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的罚款。
新修订的条例同时对“违反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按日连续处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包括:违法排放污染物,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未经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根据这一规定,今后政府决策或执行失误导致的环境损害问题,不管事隔多久,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政府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层层抓落实的机制。比如,省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未完成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为了保证条例的正确理解和准确实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继兴指出,条例的修订对进一步推进广东环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社会各界应当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确保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抓紧做好条例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要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到全面、深入、透彻,将宣传普及工作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深入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宣讲,把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制度设计讲深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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