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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再说“拆封不退货” 3月15日开始要挨罚了

2015-03-04 16:25 来源:现代快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去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执行,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不少便利,无论是“网购后悔权”还是“举证倒置”都很快被消费者用到维权中。但执行过程中,一些处罚细则并未完善,给不良商家钻了空子。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补上了具体细则。这项将于3月15日起执行的新办法细化了消费者行使“网购后悔权”时可能遇到的阻碍,比如,一些不良商家会以包装已拆为由阻止退货,以后,这些商家将面临处罚。通讯员 王小飞 现代快报记者 朱蓓

  故意拖延不退货?行不通了

  新办法中明确了网购、电视购物等在四种情况下,如果商家不执行“网购后悔权”阻碍消费者退货超过15天,将被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市民许小姐日前通过电视购物买了一台火锅锅具。收货后发现,这种锅具的电线较短,使用起来很不方便,与她想要的产品相去甚远。于是,她立即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一开始同意了退货请求,但很快又改口,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才能办理退货,拒绝解决问题。

  而市民卞女士的情况更具普遍性,她在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时,商家表示要“请示领导”,然后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卞女士一算时间,等到5天过后,恰好就超出了法定的“七天”期限,她担心,到时候商家不退货,自己也无话可说。这种商家拖延时间的做法,同样是新办法不允许的。

  这四种情况是:

  1 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家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却不办理退货手续;

  2 没有经过消费者的确认,商家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以此为由拒绝退货;

  3 商家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4 商家收到退回商品,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已拆封”就不退货?商家小心被处罚

  在四种“无理拒绝”中,商家以消费者“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的情况,在电子产品消费中很常见,而且之前也没有规定来界定是否影响“二次销售”。消协相关人士认为,即使已经拆封,也应该允许使用“网购后悔权”,退货时消费者只需承担破损包装的费用。

  市民林先生就遇到过拆封不让退的情况。他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手机,拆开后对手机的外观不太满意。此时,他压根没有激活手机,立即找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却以已经拆封为由,拒绝退货。双方相持不下,即使在消协调解时也互不相让,林先生没能退货。

  3月15日之后,商家这种拒绝退货的做法,会面临处罚。

  虚假最低价、清仓价也不行

  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该怎么处罚?此前也有不少规定,新办法更是列出了九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并明确了处罚办法。

  使用虚假的“清仓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使用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或者谎称正品实则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都是不允许的。

  顾小姐选购电视机时,商家表示,购买他们的彩电,可以赠送终身的视频网站VIP会员服务。顾小姐觉得不错,于是下单订购。但她收货后发现,压根无法使用所谓的“会员服务”。售后人员告诉她,这种型号的彩电无法享受这项优惠服务。顾小姐认为,商家有欺诈嫌疑,还涉嫌虚假宣传。经过消协调解,商家给顾小姐办理了退货。

  还有消费者投诉,在网络卖家宣传中看到“低至9.9元”“年底清仓29元起”的字样,进入网店却没有发现9.9元和29元的商品,还有所谓的“五折盛典”宣传里的商品,折扣价格也超过五折,和宣传不一样。

  新办法中明确,上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参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而根据新消法中的条款,违法商家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得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则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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