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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海平:也要给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开罚单

2015-03-11 08:28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用虚假手段欺骗、误导消费的广告必须狠刹,社会要有诚信,企业要有良心。但是,只重罚企业还不够,对于那些参与虚假广告宣传的代言人,也要有所“表示”。

  因构成虚假广告,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被处罚603万元,这也是我国目前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最大罚单。佳洁士方面9日晚给出了一个不足200字的声明,并未对其虚假宣传行为向消费者致歉,相反,强调被上海工商查处的广告已于去年年中全面停播。

  从纵向来看,企业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被行政管理部门揭发、处罚之后,向消费者道个歉,说声“对不起”,是最低的要求,于情于理皆不违和,佳洁士为何做不到?从横向来看,佳洁士的行为似乎又可以理解,甚至受罚还有点“委屈”。放眼过去,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铺天盖地,何止一个佳洁士?不说其它,就牙膏广告来说,夸得天花乱坠、用PS手段的,又岂止个别?观众也习以为常,决不会天真到相信用了某种牙膏之后,自己的牙齿真的一天就可以变白。“和尚摸得,我摸不得?”佳洁士被当成儆“猴”之“鸡”,可能有点不服气。

  其实,1995年开始实施的《广告法》,其中对杜绝虚假宣传广告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屈指算来,此法出台足有20年时间,到了今天才出来一个“最大罚单”,只能说明这个条款“火候太小”。以至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到了法不责众的田地。当然,从专业角度来说,“夸张”与“虚假”之间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夸张是艺术,虚假是骗术,一个广告创意究竟是艺术还是骗术,并非黑白分明。因此,一些广告可能一不留神就越了线,所谓“创意”就成了法律上的“虚假”。

  不管如何,用虚假手段欺骗、误导消费的广告必须狠刹,社会要有诚信,企业要有良心。但是,只重罚企业还不够,对于那些参与虚假广告宣传的代言人,也要有所“表示”。这点在《广告法》上还没有体现,更谈不上执法。因此,哪怕佳洁士被重罚,代言的艺人“小S”也毫发无损。假如代言明星也要“连坐”,让他们吐出代言费,甚至按比例加罚,他们在接拍广告时就会小心得多。在2014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是一种进步,共治有助于杜绝虚假广告,但是一句“给予行政处罚”的表述仍失于笼统,需要进一步厘清。(特约评论员连海平)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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