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案例
孙鹤龄,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1995年12月,孙利用负责农业部所属公司上市及发行股票申报审核的职务便利,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农业部申请发行股票提供帮助。在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孙鹤龄于1996年8月6日通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兆玉给自己的女儿、妻妹购买了共计10万股内部职工股份,当日孙鹤龄获得股票差价款共计96.8万元。后孙鹤龄的女儿、妻妹抛售这些股票,共非法获利488.69万余元。
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文图摘自《图案说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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