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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改了“洋姓名” 房产证无效?

2015-03-18 10:37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美籍华人陈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有麻烦,怎么证明护照上的“我”就是房产证上的“我”?

  “入了美国籍以后,我的名字已经和原来大不一样了。要是过户的话,我怎么证明我是我?”不久前,早已移居海外的陈女士向记者咨询,自己在移民的过程中,护照上的姓名经过了不至一次的更改,而早年其在广州名下还有一套房产,是用过去的第一代身份证登记的,近期想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话,怎么可以证明现在美国护照上的自己就是中国内地房产证上的自己呢?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相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近年来随着出境移民的内地居民人数不断增加,像陈女士这样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多。由于部分人在出境时是循非正常渠道出境,也有部分人移民后并没有到当地派出所进行销户登记,事实上存在双重身份,所以这类人群在申请进行房地产登记时,其实很难有明确的统一答案,交易登记部门有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指引,处理相关个案时更会慎之又慎。

  很多年以前,陈女士的父母在广州买了一套房子,并且出于种种考虑,房产证上用了陈女士母亲和她两个人的名字,而且当时二代身份证还没有推出,陈女士是用其一代身份证进行登记的。

  “房产证是我用一代身份证登记的。不过一代身份证现在失效了,我原来的中国护照上的身份证号码现在也剪角失效了。”陈女士有点疑惑地表示,近期如果她想办理过户手续的话,究竟应该怎么证明自己的身份。

  更值得一提的是,陈女士当时的中国护照是按照拼音字母标注了其名字的,而她后来嫁给了美国丈夫后,就把自己护照上的姓名在原来的基础上,在后面加上了丈夫的英文姓氏,后来正式入籍美国,陈女士又把自己的中国姓氏只保留了姓,而把自己的中国名字改为了英文名。“现在我的美国护照上基本都是英文名了,在没有中国有效证件的情况下,还能够顺利过户吗?”陈女士疑惑地表示。

  无独有偶。叶女士十多年前在海珠区买下了一套房产,由于自己后来嫁到香港并且获得了香港身份,所以房子一直都是给弟弟居住,不过前一段时间因为生意上需要周转资金,所以她就决定把房子卖掉。结果一切谈妥之后,在中介的带领下和买家一起到了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当她拿出自己的香港身份证要办理过户时,就被告知这样无法办理,因为她的房子是她还具有内地身份时购买的,交易登记部门无法确定这个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她和原来的她是否就是同一个人。

  “交易登记部门要我们去派出所开一个证明,证明这个香港新身份的我和原来的我是同一个人。”叶女士告诉记者,为此,她还要到当地的派出所再跑一趟。

  交易登记部门:身份变更再认证需提交资料

  “这类涉及身份信息变更的情况近年来越来越多,一些在境外获得了新身份的人,甚至什么资料都没有提供,就想办理新的登记手续。”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像陈女士和叶女士这样的个案其实非常普遍。本着确保个人财产安全的原则,交易登记部门对相关的申请都严格把关。

  “除了出生年、月、日之外,我们要核对的信息非常之多,以确保提供新身份信息的人和原来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是同一个人。”这位负责人介绍,一般而言,只要循正常渠道出境,都应该会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销户手续,在入境地也会有相关的入境证明。如果要办理新的登记手续,需要有原派出所提供的证明、以及其本人的出境证明和迁入地的入境证明,如果涉及变更姓名等情况的,甚至需要迁入地的一些证明文书。因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其实很难有统一标准的答案,只有拿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才能看看是否需要补充资料。

  据介绍,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还经常遇到一些当时是通过非正常途径出境,并且获得了新身份的申请者,由于这类人群很难提供原居住地的销户证明,所以交易登记部门在处理时会更加严格,要求提供更多证明材料。

  七类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要提供变更证明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透露,去年出台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已经对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变更后的登记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取得境外居民身份的内地人,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的,应提交原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前历史身份记录或身份变更的宣誓声明等其他足以证明变更前后为同一人的材料。

  据悉,以下七种情况中,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登记房地产的新登记事项时,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二)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地产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的,应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三)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的,应提交原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前历史身份记录或身份变更的宣誓声明等其他足以证明变更前后为同一人的材料;

  (四)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五)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六)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主体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七)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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