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监管相对薄弱,比如小贷公司,某些贷款措施不是特别规范,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后可通过规范相关业务降低风险。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5)》(下称《报告》)提到,我国将坚持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注重健全完善金融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注重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等。其中,《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下称《条例》)最受市场期待,而存款保险条例框架的完善和商业银行稳定压力测试结果也备受瞩目。
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宗良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我国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监管相对薄弱,比如小贷公司,某些贷款措施不是特别规范,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条例》出台后可通过规范相关业务降低风险。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出台
实际上,2013年和2014年,《条例》连续两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报告》提出,2015年,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条例》的制定出台。
《报告》提到,《条例》拟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设立、终止和业务经营,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出台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将依法开展经营。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快速发展对于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发展普惠金融,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对不同类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容易出现监管风险。因此,《条例》的出台有助于监管标准统一,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放贷行为,已有规范并受到相应监管。但是,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多数非存款类贷款人,正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等问题,《条例》出台将有效解决监管空白的问题。
如何才能有效监管小贷公司?“应严控小额贷款公司的无序发展,提高进入壁垒,对资质、风险承受能力等不达标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对其发放营业执照。”民生证券宏观研究员李奇霖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对市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在资金来源与使用、风控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警告、暂停营业等行政手段,迫使其整改。最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管理层跑路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
相对于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业务范围的区域特性更加明显,地方政府该承担什么样的监督管理职责?
李奇霖认为,首先要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设立时加强审核与监督,确保其有资质且有能力健康经营;其次,对其日常经营加强监督,如所贷出资金的各行业所占比例、不同期限贷款比例等,确保其有一定的风险抵御能力;最后,对于违规操作、跑路的,要实施处罚,提高违规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 吴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