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金融e观 专栏作家 宋聆
《办法》中被部分媒体所提及的经营区域限制的放开、高现价理财险纳入网销范围等,都只是表面上的合规化。实际中,网销业务的不局地区、不限大众险种,是目前业内的通行作法。群众们喜闻乐见的各种保险类“宝”们或各种“奇葩险”,就是它们的代言人。
在7月18日的那个周末,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诸于媒体。《意见》把“鼓励创新”放在首位,虽然正文中充满着各种让人疑惑的表述。
仅仅一个星期,也是周末,《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第一份互联网金融的细致监管规定出现在人们眼前。
两份文件一先一后,时间间隔之短,相较于此前互联网保险监管意见几次征求意见、又几次悄无声息,雷厉风行之势破纸可见。
一份文件的态度是鼓励还是规制,主要是看其规定的内容:如果是对现实限制的放开,那肯定是鼓励;如果是对现实已然成形的做法立规矩、甚至加限制,那就是规制。
所以,《办法》中被部分媒体所提及的经营区域限制的放开、高现价理财险纳入网销范围等,都只是表面上的合规化。实际中,网销业务的不局地区、不限大众险种,是目前业内的通行作法。群众们喜闻乐见的各种保险类“宝”们或各种“奇葩险”,就是它们的代言人。这类限制,即便真的放开(请注意,我是说“即便真的”),也无所谓,因为本来就不存在。而与这仅少的“甜头”相比,《办法》中的规制意味,显得浓了些。
第一,在保险的地盘上,一网通天下、我行我素的纯互联网平台,未必当然能获得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权。
《办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定义十分宽泛,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基本上把所有非保险公司官办的网销平台纳入其中。又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也即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要销售保险、甚至可能只是提供宣传,都必须要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目前,许多平台仅是作为互联网企业出现,并未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办法》实施后,未能取得业务经营资格的平台,将会受到打击。取得业务经营资格,就意味着被纳入保监的监管范围之中。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也即,开展保险业务的个人公号、微信平台等可能都变成了违法。至少,保监有查处的权利。
第二,经营地区与险种的实质上限制,中小公司受考验严重。
网销本是中小公司抢占地盘的重要手段。如今看来,也很不妙。
此前,互联网保险比较抢眼球的,多出自于中小公司之手。例如与淘宝合作推出过“娱乐宝”的国华,及与京东合作的一些公司等。此次,网销业务的险种、地区,都受到了实质的限制。
小公司的特点是机构少,因为每开一个机构,意味着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还有无数的监管沟通成本。只有大公司才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机构。
而《办法》第七条非常明确的规定,只有有限的保障型险种,才可以在未设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哪怕淘宝开遍全中国、和你的关系又特别好,也一样是非常不优雅的“然并卵”。
所以,理财险的放不放开,真的没有多大意思。因为没有多少机构可以做。如火如荼的那些抢眼球的“宝宝”类,估计要歇一阵儿——除非又有大作手能把定期寿和普通终身寿,泡制出理财产品的效果来。
除此之外,中小公司的业务系统可能也会拖后腿。
《办法》规定,开展自营网销业务的保险公司,网销平台必须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小公司由于信息管理系统相对简单落后,要实现与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实时对接”,难度不小。许多公司的网销平台仅是一个销售平台,承保环节尚做不到无缝实时。一旦实施,必须改造系统,这可是不小的成本。
第三,也是最不可测的杀器,《办法》要求客户必须实名制,并且必须投保人本人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要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应要求投保人原则上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退保时保险费应退还至原交费账户,赔款资金应支付到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人、收款人为投保人本人”。“
对于这个规定,真是长叹一声,竟无语凝噎的不知从何讲起。这就是传说中的“反洗钱义务”,哪怕你在互联网时代,这要求也是死死的、不可能松动。这还没像人民银行一样,要求对操作人进行IP识别的事儿呢。一旦保监会自己也提,那基本就没法儿玩啦。这个写一万字都有话说,就以下省略一万字吧。
总结了一番,总之,特别惊喜的创新没瞧见,基本还是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则。
要“讲规矩”,这是习总提到的。好吧,那我们就认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告诉我们,互联网保险业务要讲规矩的创新。
互联网保险业务野蛮生长时代宣告结束。
[责任编辑: 吴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