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保监会网站公布近日出台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从业务规范、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就养老保险开展相关业务作出规范。在投资管理方面,《办法》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资管理人范围、投资组合类型和流动性管理作出明确。
《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向委托人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应当要求委托人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为单一团体委托人办理单一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此外,还可以为多个团体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以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义开设产品层银行资金账户和组合层银行资金账户、资产类账户,并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独立核算的原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
在投资管理方面,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养老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开放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缴费或者领取;封闭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申请领取。
《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流动性管理,确保投资账户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其中,对于开放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管理应当相应要求,包括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价值的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价值的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价值的50%,以及针对投资组合特点建立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方案等。
《办法》还将公司适用范围扩大至养老金管理公司。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驱动下,养老保险市场前景被各方看好,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以及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养老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这类养老保险专业机构的市场需求逐渐释放。考虑到养老金管理公司与养老保险公司性质相似,主要是名称不同,都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需求,因此,《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养老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也应遵守《办法》的规定。
[责任编辑: 吴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