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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标准

2016年06月15日 13:58:00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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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投资增速屡创新低的背景下,国务院近日发文要求,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期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这份名为《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称,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审查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四方面进行。

  其中,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对现行政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不同情况,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各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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