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
要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问:巡游车如何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2、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
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4、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
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
三问: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如何规范?
1、规范网约车发展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
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2、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3、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问:市场环境如何完善?
1、完善服务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强化市场监管
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
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据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