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籍演员索劳务费胜诉被告不服称原告曾罢演
4名外籍马戏演员,因被拖欠工资,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处公司支付款项,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近日,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据了解,凯特洛夫等4名外籍来华演出人员于2015年1月21日与华娱演乐(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受雇在中国从事马戏表演。演出时间段分别为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演员月工资为1000美元。凯特洛夫因公司拖欠工资,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5500美元劳务费、8700元住宿费、2500元回国机票费及250元翻译费。由于其余3人诉讼标的与本案系同一种类,故法院在经当事人同意后将4案合并审理。
在一审中,公司认为凯特洛夫等人应先提供劳务,公司后支付工资;凯特洛夫等人曾罢演,给公司造成损失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凯特洛夫等人的诉求。华娱演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8月,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未能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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