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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布首个“数字文化产业”概念的政策文件

2017年04月26日 09:59: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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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 文化部近日发布了《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首个明确提出“数字文化产业”概念的政策文件,对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意见提出要引导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明确了着力发展的重点领域,要求建设数字文化产业创新生态体系。

  以下为文件全文。

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产发〔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

  数字文化产业以文化创意内容为核心,依托数字技术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呈现技术更迭快、生产数字化、传播网络化、消费个性化等特点,有利于培育新供给、促进新消费。当前,数字文化产业已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深入推进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文化产业发展新动能,现就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原创能力建设,推进文化创业创新,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多样化、个性化的数字文化消费需求,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增强中华文化在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导向,提升内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掘优秀文化资源,提高数字文化产业品质内涵,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

  创新驱动,优化供给。坚持自主创新,加强内容原创和技术研发,培育发展新动力,构建产业新体系,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内容、技术、模式和业态创新,提供有效优质供给,促进文化消费。

  开放发展,跨界融合。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快与相关产业的多向深度融合,走开放式创新和国际化发展道路,不断提高我国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政策引导,激发活力。针对薄弱环节、制约瓶颈和重点领域,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改善行业规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和组织协调作用,激发数字文化产业创新活力与投资活力。

  (三)发展目标

  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不断提升、供给结构不断优化、供给效率不断提高,数字文化消费更加活跃,成为扩大文化消费的主力军。培育若干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数字文化领军企业,一批各具特色的创新型中小微数字文化企业。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文化装备、数字艺术展示等重点领域实力明显增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体系更加完善,产业支撑平台更加成熟,市场秩序更加有序,政策保障体系更加完备。到2020年,形成导向正确、技术先进、消费活跃、效益良好的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在数字文化产业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二、引导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方向

  (四)优化数字文化产业供给结构。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数字文化产业文化内涵、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加强数字文化产业原创能力建设,鼓励全民创意、创作联动等新方式。发挥高新技术对内容创作、产品开发、模式创新的支撑作用,提高产品品质、丰富表现形式。深化“互联网+”,深度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有效对接。提高不同内容形式之间的融合程度和转换效率,适应互联网和各种智能终端传播特点,创作生产优质、多样、个性的数字文化内容产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精准化营销、协作化创新、网络化共享等新型商业模式和文化业态。大力推动演艺娱乐、艺术品、文化旅游、文化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五)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实施数字内容创新发展工程,鼓励对艺术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实现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依托地方特色文化,开发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数字文化产品。加强现代设计与传统工艺对接,促进融合创新。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提高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文化场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创新交互体验应用,带动公共文化资源和数字技术融合发展。

  (六)推进数字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数字文化产业与先进制造业、消费品工业融合发展,与信息业、旅游业、广告业、商贸流通业等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提升和价值挖掘作用,提升用户体验。推动数字文化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的应用,与虚拟现实购物、社交电商、“粉丝”经济等营销新模式相结合。提升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服务设计的文化内涵和数字化水平,促进虚拟旅游展示等新模式创新发展。推动数字文化在农业、教育、健康、地理信息、航空航天、公共事业等其他领域的集成应用和融合发展,通过“文化+”提高相关产业的文化内涵、创意水平和附加价值。推动数字文化产业纳入军民融合创新体系。

  (七)扩大和引导数字文化消费需求。顺应群众期盼和市场需求,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增加数字文化产业有效供给,补齐内容短板、丰富服务模式、提升消费体验,引领时尚消费潮流,满足现代生活方式需求。把握知识产权环境改善、用户付费习惯养成、网络支付手段普及的有利机遇,充分挖掘消费潜力和市场价值。创新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等数字文化内容产品付费模式,将广泛用户基础转化为有效消费需求。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数字媒体等新兴数字文化消费品发展,加强质量与品牌建设。

  三、着力发展数字文化产业重点领域

  (八)推动动漫产业提质升级。发挥好动漫独特的艺术魅力和传播优势,创作生产优质动漫产品。坚持品牌化发展战略,促进动漫“全产业链”和“全年龄段”发展。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各种新兴媒体,创新表现形式、拓展传播渠道,发展基于互联网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动漫传播运营,积极开拓动漫表情等动漫新业态。引导促进动漫会展发展,活跃动漫及衍生产品消费。促进动漫与文学、游戏、影视、音乐等内容形式交叉融合,发展动漫品牌授权和形象营销,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延伸动漫产业链和价值链。

  (九)推动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游戏内容价值导向管理,建立评价奖惩体系,扶持传递正能量、宣传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游戏品牌。改善游戏产品同质化、低俗化现象,培育国产原创游戏品牌产品、团队和企业。大力推动应用游戏、功能性游戏的开发和产业化推广,引导和鼓励开发具有教育、益智功能,适合多年龄段参加的网络游戏、电子游戏、家庭主机游戏,协调发展游戏产业各个门类。促进电竞赛事、电竞直播等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十)丰富网络文化产业内容和形式。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大力发展网络文艺,丰富网络文化内涵,推动优秀文化产品网络传播。鼓励生产传播健康向上的优秀网络原创作品,提高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表演、网络剧(节)目等网络文化产品的原创能力和文化品位。利用社交平台与用户开展线上线下交流,提升消费体验。保护激励原创,促进网络文化产业链相关环节的融合与沟通,研究建立规范合理的分成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开拓线下体验服务新领域。

  (十一)增强数字文化装备产业实力。适应沉浸体验、智能交互、软硬件结合等发展趋势,推动数字文化装备产业发展,加强标准、内容和技术装备的协同创新。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新型文化消费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平台、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加强以产品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创新。研发智能化舞台演艺设备和高端音视频产品,提升艺术展演效果,满足高端消费需求。支持文物和艺术品展陈、保护、修复设备产业化及应用示范。

  (十二)发展数字艺术展示产业。积极发展以数字技术为手段,以光学、电子等新兴媒介为表现形式,贴近群众生活和市场需求的数字艺术展示产业,以数字艺术手段传承中华美学精神。发挥数字艺术高互动性、高应用性、高融合性的特点,拓展数字艺术展示应用范围和市场空间。推动数字艺术展示与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艺术相结合,与智慧旅游、城市综合体、特色小(城)镇相结合,打造数字艺术展示品牌活动,发挥数字艺术展示在拉动地方消费、提升地区形象、提高文化品位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文化文物单位运用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数字艺术展示项目。

  (十三)超前布局前沿领域。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高度重视颠覆性技术创新与应用,以技术创新推动产品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更好满足智能化、个性化、时尚化消费需求,引领、创造和拓展消费新需求。促进虚拟现实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开拓混合现实娱乐、智能家庭娱乐等消费新领域,推动智能制造、智能语音、三维(3D)打印、无人机、机器人等技术和装备在数字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不断丰富产品形态和服务模式,拓展产业边界。

  四、建设数字文化产业创新生态体系

  (十四)培育数字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数字文化企业,引导互联网及其他领域龙头企业布局数字文化产业。支持企业实现垂直、细分、专业发展,鼓励数字文化企业的收购、兼并和创办,鼓励和支持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与文化企业开展技术、项目等方面的合作。有序引导各类投资进入数字文化产业,大力扶持中小微数字文化企业,鼓励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强化特色经营、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充分发挥大企业龙头带动作用,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支持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发展。

  (十五)推进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创业。强化创新驱动,引导领军企业联合中小企业和科研单位布局创新链,加强关键技术研发、产业融合探索、商业模式创新。支持在数字文化产业领域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促进产业协同创新,推动建设文化内容数字资源平台,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联合的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创新与创业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数字文化双创服务平台。加强对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趋势、消费行为、用户需求的研究,加强对数字文化企业的培训辅导和政策宣传,为数字文化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成长提供支撑。

  (十六)引导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创意创新资源密集区域作用,培育若干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数字文化产业优势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依托创新资源富集、产业基础深厚的城市,建设富有创意内容、创新模式和强大文化创意能力的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策源地。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以要素禀赋、产业配套为基础,加强创新创意资源联动,形成若干数字文化产业发展集聚区。将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相衔接,以市场化方式促进产业集聚。

  (十七)参与数字文化产业国际分工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文化企业和产品,为全球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中国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通过境外投资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不断开拓海外市场。鼓励数字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交易、会展,深化人才、创意、技术、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产业链全球布局,针对重点国别地区确定不同的推进方式和实施路径,实现产业链资源优化整合。积极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国际合作。

  (十八)构建数字文化领域标准体系。加强手机(移动终端)动漫标准应用推广,推动虚拟现实、交互娱乐等领域相关产品、技术和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积极参与数字文化领域国际标准建设。健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及时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推动建立数字文化标准行业组织,促进资源整合共享,建设数字内容生产流程、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加强推广应用。

  (十九)优化数字文化产业市场环境。积极建立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数字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打击数字文化领域盗版侵权行为。规范数字文化产品版权交易市场,发挥版权交易激励原创、活跃市场、价值发现的作用。积极促进数字文化会展发展,搭建展示交易平台,推广数字文化技术、产品及服务。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在平台搭建、信息交流、行业自律、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五、加大数字文化产业政策保障力度

  (二十)落实相关财税金融政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用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投资政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支持一批数字文化内容创作、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产业融合项目,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文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大直接融资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数字文化企业通过各类资本市场融资,积极运用债券融资,支持设立数字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各类型相关股权投资基金。建立投融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投贷联动,实现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有机衔接。做好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的落实工作,支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一)强化创新服务和人才支撑。引导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予以扶持,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评定一批数字文化方向的文化部重点实验室。依托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系统性开展数字文化产业理论研究和创新实践,通过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等支持一批数字文化领域重大课题和创新项目。支持数字文化产业智库建设。加强数字文化产业统计,及时准确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人才实训和交流,培养兼具文化内涵、技术水准和创新思维的数字文化产业人才。

  (二十二)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对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既要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又要进行审慎有效监管,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建立适应互联网传播和用户创造内容趋势的内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警示名单、黑名单制度,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改善行业管理规制,建设企业信用监管体系。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保障和促进创业创新。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数字文化产业的战略意义,争取地方政府重视,把推进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作为推进文化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为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支持政策,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文 化 部

  2017年4月11日

[责任编辑:郭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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