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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一锤定音 30万外佣不享居港权

2013-03-26 10:02 来源:人民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亚洲移居人士联盟发言人Eman C.Vilanueva(前排左一)认同居港权争议已经告终,机构将会在其他议题上,争取把外佣纳入法例保障范围之内

  人民网3月26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消息,缠扰达2年的外佣居权案,香港终审法院昨日作出终极裁决,目前在港约30万名已留港7年的外佣,永久居港无望。5名终审法官一致裁定,外佣来港前合约已列明,完成工作合同后必须返回原居地,不符合“通常居港”的定义,因此外佣即使在港逗留7年亦无居港权。另外,律政司要求终院就本案寻求人大释法,亦遭法官一致拒绝,认为基本法已对“通常居港”有清晰解说,因此无需参考外来数据。

  香港终审法院在2月下旬处理外佣居港权案上诉案,5名终审法官马道立、陈兆恺、李义、夏正民、梅师贤经过近1个月审议,昨日颁下判词一致裁定外佣一方败诉,维持港府胜诉结果。

  性质不符“通常居港”

  由于外佣来港条件有大量限制性,包括必须与特定雇主订立工作合约、只可从事家佣工作、居于特定的雇主居所等等,与其他入境旅客不同。最重要的是,外佣来港前,一开始已经获告知来香港目的并非在香港定居,并且不得带同家属来港,在完成合同后,外佣必须返回原居地。上述情况,外佣在港生活,明显与传统上承认的“通常居港”不同。

  基于外佣受入境条例规管,外佣留港不被视为“通常居港”。终审法院裁定,即使外佣留港7年,政府认为外佣无资格申请居港权并无违宪,维持政府胜诉。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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