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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求职者与雇主均可查对方性罪行记录

2013-06-06 13:28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记者从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获悉:香港去年共有409名16岁以下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犯(包括强奸和非礼),对比2011年是411人。

  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任何年龄的男性都不可以和未满16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否则即属非法性交,触犯刑事罪行。

  为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上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免受性侵犯,香港警方于2011年12月推出“性罪行定罪记录查核”行政机制。

  任何求职者都可通过警务处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查询雇主有无性犯罪记录。

  申请人需在预约时间,携带香港身份证、雇主发出的证明书和填妥的申请表,前往警察性罪行定罪记录查核办事处办理申请,申请费用是115港元。

  申请获接纳后,申请人会获得一个14位数字的电脑随机查询密码。查询密码由查核结果上载到自动电话系统起计,有效期12个月,其间不限查询次数。

  雇主同样可使用该机制,雇主在致电自动电话查询系统后,系统会向雇主披露申请人“有”或“没有”指定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记录,但不会透露定罪记录的详情。(记者李永宁)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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