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26日在香港立法会会议上,就个别议员提及“双非”儿童问题进行书面答复。他指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一经核实,若有关人士仍符合条件,便不会改变。至于有关内地户籍事宜,属内地有关当局职权范围,应根据内地有关法规处理。
全文如下:
问题:
配偶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内地妇女在香港所生的子女(俗称“双非儿童”)至今已超过二十万人。据报,根据内地的户籍制度,双非儿童由于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香港居民身份),所以没有内地户籍,因此不获内地公立学校录取、不可报考内地的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亦不可享用内地政府提供的医疗及其他福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政府接获关于放弃香港居民身份的查询或申请数目为何;当中已放弃或丧失该身份的个案数目和涉及的双非儿童数目为何;
(二)现时有否机制供香港居民申请放弃该身份;若有,其法律依据为何;若否,原因为何;政府会否藉修订法例,设立供双非儿童的父母替该等儿童申请放弃香港居民身份的机制;
(三)双非儿童现时有何途径放弃香港居民身份并取得内地户籍;政府会否与内地当局商讨,设立双非儿童取得内地户籍的机制,以纾缓双非儿童来港就读引致中小学学位短缺的问题?
答复: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现综合回复如下:
按照《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附表1第2段,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根据《入境条例》核实有关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根据法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一经核实,若有关人士仍然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条件,便不会改变。入境处没有备存有关放弃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查询数字。
至于有关内地户籍的事宜,属内地有关当局的职权范围,应根据内地有关法规处理。
内地妇女在决定来港产子前,应先仔细考虑有关情况。
[责任编辑: 王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