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澳门消费者委员会刊发“不动产中介服务业”行业守则修订文本。这是继《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和《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实施细则》法例订立后,又一项规范澳门房地产中介活动,保障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及中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本报记者汪闽燕本报实习生高笛
2006年制定首个行业守则
在澳门,不动产作为大众日常生活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一直被视为一项价值极高的资产,在澳门市场快速流通。澳门的法律体系内已存有一套公证及物业登记制度,用以规范不动产的交易程序,以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和高透明度。
进入2000年,澳门不动产市场发展活跃,有关不动产的争议渐增,内容涉及技术、业界操守及不动产讯息等多个层次的问题,促使澳门特区政府开始从法律层面着手,研究整顿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途径。其中,房地产中介因自身在地产交易中发挥着桥梁作用,在当时又没有一套规范行业行为的法规存在,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及有关行业的有序发展,因此政府开始探讨对地产中介行业立法,与此同时,澳门消费者委员会为维护商家和消费者两方的权益,同时也是为新法的未来走向探路,于2006年协同澳门主要房地产事业团体,制定了首份“不动产中介服务业”行业守则。
行业守则的作用,在于为行业建立起一套合法、合理、公平、自我规范的实务运作守则,从而让消费者的权益获得公平合理的保障。行业守则的存在,是实现推动行业发展及保障消费者权益双赢的必要手段,除了让消费者在消费前明确认识到自身在消费交易中的权益外,更为日后解决可能的消费争议提供了指南。这份“不动产中介服务业”行业守则的订立,便是为当时一些经常在中介服务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如“中介公司、中介人的服务范围”,“中介公司、中介人如何被买卖双方合法授权以提供服务”,“交易过程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拟定了指引,对规范当时的房地产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新修订顺应新法实施
2012年10月18日,澳门特区立法会通过了《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和《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实施细则》,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中介活动,管理澳门房地产中介市场,提升从业员的专业水平及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及中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013年7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
为顺应《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相关规定及社会的发展,澳门消费者协会比照新法各项条文,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涉文件的法律专有名词、中介人资格与身份确认要件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咨询了澳门主要房地产专业团体及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诚信店”对修订文本的意见,并于8月19日刊出“不动产中介服务业”行业守则修订文本。
在这份修订文本中,房地产中介从事日常经营的各项活动几乎都被囊括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如下:要求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列明有效期、房地产中介人提供买卖和租赁中介服务的职责、房地产中介人与客户预定的佣金和订金的时间和方式以及《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所规定需载明之事项。
中介应要求卖方客户提供有关物业拥有权资料,包括有关物业的买卖合同或预约买卖合同、由物业登记局发出的物业登记证明书及给予(若有的情况)关于改建及维修费用的资料,并应向客户提供一切签订的文件副本。应要求卖方客户提供明确清晰的指示,特别是议价过程中的出价或还价。
凡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业主或出租人需出示物业登记证明文件正本、有关物业的买卖合同或预约买卖合同,方可交易。此外,对于房地产买卖或租赁成交的交付方式,行业守则中也根据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将继续完善行业守则
由于新近正式实施的《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内容涵盖了房地产中介的定义、从业条件、适当资格,合同、准照的申请、终止与注销以及各项权利与义务,对未持有有效准照而以房地产中介人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者,规定将课以澳门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林林总总,可谓无所不包,因而将修订文本行业守则刊发,正是推进澳门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化,维护供需双方及中介机构三方权益的有益之举。
随着消费市场向多元化、专业化、细分化发展,积极订立行业守则,将成为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一道防线。澳门消费者委员会表示,将继续为不同行业,尤其是新兴行业研究制定行业守则;同时,对一些行之已久或经营模式已有变化的行业,将对其行业守则进行修订,保证其内容紧跟时代。目前,已修订的行业守则有“洗衣业”行业守则及“不动产中介服务业”行业守则,未来还将对“通讯器材零售业”行业守则进行咨询及优化工作,以配合行业发展变化,务求使“诚信店”的行业守则与时俱进,继续发挥行业守则促进行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适当权益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 王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