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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港澳游陷阱:深圳发布港澳游乱象法律分析

2014-01-14 13:30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为掌握旅游消费市场的真实质量和服务状况,深圳市消委会于2013年12月18日至28日组织媒体代表和消费者代表开展社会高度关注的“港澳游”消费体察活动,对旅游消费的全程进行暗访、体察。昨日,该市消委会就体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不良营商手法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点评意见。

  乱象一:不主动引导游客签署正式书面合同,未告知合同条款便要求游客签订正式合同;游客过关后被导游要求另外签订增加购物点的补充协议。

  点评:书面旅游合同的必须具备旅游法58条规定的内容,例如旅行社的基本信息,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安排和标准,成团的最低人数等和旅游活动密切相关的内容,旅行社有对上述除了旅行社基本信息外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的义务。

  而导游在游客过关之后,在关口人多混乱的情况下,催促游客赶快签署补充协议,属于旅行社没有履行旅游法第58条的详细说明合同条款的义务。

  乱象二:香港游的游客普遍反映餐食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甚至被导游减少餐数,卫生条件差。

  点评:本次体察香港游的游客反映最多最集中的问题就是餐饮非常差。

  旅游合同中约定餐食标准和餐数,标准是30元/人/餐,但游客普遍认为没达到这一标准,还有导游借故时间原因擅自减少一餐。

  根据旅游法第34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否则应当按照97条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对组团社予以处罚。

  乱象三:游客不愿意进入购物场所,导游动手推搡游客入店;没收游客身份证;对不愿购物游客使用侮辱性的言辞等。

  点评:旅游者在购物点是否购物取决于旅游者的自愿,旅游法第9条明确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0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41条第2款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收走游客身份证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规定。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乱象四:导游无故失踪、游客“自由行”

  点评:根据旅游法36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体察中出现的第二天行程完全没有导游陪同的情况违反了本条的规定。

  根据旅游法96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记者潘播)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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