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0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作为近代中西文化交流一个最重要的桥头堡,几百年来各种文化在澳门这块土地上互相碰撞和交流,形成了今天澳门独特的文化氛围。作为澳门独特文化氛围重要组成部分的文物建筑形式丰富多样,而为完善地确保文物得到保护,必须考虑将保护文物与城市建设、政府政策、资金运用、公众参与等联系起来。为此,早前立法会通过了第一一/二○一三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订定了有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并将于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文物建筑存在于城市当中,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影响私人权益的情况下,这些文化遗产应属澳门市民所共享。因此清晰展露文物建筑的外观以及维护其周边的环境质量,对保护文物建筑以及城市整体的文化价值有重要作用。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有不少张贴和装置杂乱无章,对文物建筑及其周边景观构成影响,当中不少更是违反第二八/二○○四号法律核准的《公共地方总规章》及九月四日第七/八九/M号法律核准的《广告活动》,在未获准照的情况下擅自设置。
为了确保文物建筑以及其周边环境可得到良好的保护,避免因广告、招牌、附加结构物或其他设备物的遮挡,使人们的视线难以舒坦及无障碍地观赏和感受文物建筑以及其周边环境特色和历史氛围,《文化遗产保护法》对涉及文物建筑的广告、招牌的张贴或设置、建筑物外立面的附加结构物、设备物,以及对“刻画、涂鸦”这种破坏文物建筑外观的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并对原有法例所存在的局限有所填补。如对以往无法进行处理的,影响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橱窗内的宣传物张贴或装置,又或毋须入则申请的附加物或设备物等的安装,亦纳入了《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管范围内。
禁止刻画文物建筑
众所周知,对一般建筑物而言,未得到有关业权人允许的刻画或涂鸦行为即属违法,而对文物建筑更是如此。在文物建筑上涂鸦或刻画,不但会影响文物建筑的外观或原有特征,更会降低甚至完全破坏其文化价值。因此《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必须禁止对文物建筑的任何刻画或涂鸦行为,违者将被处罚。
禁止在纪念物上张贴或装置宣传品
纪念物是指具重要文化价值的建筑物、碑雕、碑画、属考古性质的元素或构造体、铭刻、窟洞及含文明或文化价值元素的组合体,对澳门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见证及文化意义。因此其所反映的信息,均应完整、如实及清晰地展示,不得被其他广告或宣传物所干扰。试想像如大三巴牌坊上挂着大型商业招牌,或是妈阁庙墙身上张贴着某公司的宣传单张,无论是对远道而来欣赏文物建筑或拍照留念的游客,抑或携幼而来认识本土文化并对下一代进行教育的市民大众,均会产生负面影响与干扰。因此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中规定禁止在纪念物上张贴或装置任何宣传品,违者可受处罚。
诚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并非属商业广告或是违背纪念物的文化、精神或传统时,对在纪念物上装置一些信息性物品时可以有所例外,如遇庙宇节庆、教堂布道等。因此《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须在纪念物装设与它相关的信息性物品时,在事先经文化局评估并发出具约束力意见后,申请人可根据该意见的内容实施张贴或设置宣传品。
文物建筑以及缓冲区内张贴或装置宣传品的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在文物建筑以及位于缓冲区内的其他建筑物上,张贴或装置具商业宣传性质的物品,如广告、招牌、宣传单张都必须事先经文化局评估。张贴或装置上述物品的申请人除须遵守有关的适用法例,向有关部门申请张贴或装置上述物品的准照。对于是否适宜装设以及如何装设,有关部门将咨询文化局具约束力的意见。文化局将基于宣传品对文物建筑或缓冲区内景观的影响,对宣传品的安装位置、遮挡面积的大小尺寸、人工照明对缓冲区历史氛围干扰的程度、宣传品的安装数量等方面作出评估,并就有关的安装申请提出意见,回复有关部门。申请人须遵守该意见进行安装,如有违反此项规定,将会受到处罚。另外,由权限部门发出的有关广告招牌安装准照续期申请,亦须取决于文化局的评估。
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下,政府部门将联同文物建筑的合法使用者或管理者,相互合作,切实执行有关在文物建筑上刻画、张贴和装置的规定,更好地延续澳门的文化遗产资源,合力保护好澳门的文化遗产。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