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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经屋申请过两万政府加强自住核查

2014-03-12 10:23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随着近年来澳门经济的快速发展,澳门楼价不断飙升,超出了普通市民的负担能力。为了解决普通市民“买房难”的问题,澳门特区政府重新启动建设公共房屋的计划,以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近年来,澳门经屋申请日益激烈,2013年第二期的经屋申请就达20000多宗。同时,为了确保经屋在法律规定下被合理使用,澳门房屋局持续加强对经屋居住的巡查工作。

  第二期经屋申请逾两万

  澳门房屋局近期正展开2013年第二期经济房屋申请,申请期至3月17日。截至2月28日,房屋局累计接到20400多宗经屋申请,其中家团申请为12200多宗,个人申请则有8190多宗。

  申请者需先仔细阅读有关申请须知以及参考申请表范例,然后递交已填妥之申请表,并须出示每名家团代表及成员之身份证明文件正、副本,避免补交文件。此外,经屋申请设有收入下限及上限以及资产净值上限之规定,倘属于“零收入”即不符合申请资格,同时申请人需符合《经济房屋法》的一般申请要件。

  此外,申请表所填报的资料均须准确无误。若作虚假、不确实或不真实的声明或使用欺诈手段,则取消申请资格,并两年内不得参加经屋申请,且按刑法规定予以处罚。若已获许可取得单位及签署买卖预约合同,可由房屋局主张或由法院依法依职权宣告买卖预约合同无效,并由房屋局根据法律规定转售单位。

  按照《经济房屋法》规定,申请人不得在多于一份的申请表上出现。曾参加刊登2013年3月20日第12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公告所指的于2013年3月27日至6月26日期间开展的取得经济房屋一房一厅的申请家团或个人申请人,须放弃上述申请,才可重新提出申请。

  持续加强经屋居住状况巡查

  澳门房屋局一直依法监察公共房屋单位的租赁、出售及占用情况,持续加强对经济房屋居住状况的巡查工作,于日前进行了湖畔大厦经济房屋单位居住状况的巡查,其间,共对约200个单位进行了家访调查,并未发现有将单位作非居住或非自住用途等违规情况。

  根据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济房屋单位仅用于预约买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团自住。法律并规定,若经屋预约买受人或所有人将经屋单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整个单位让与他人居住,科处相当于所购单位最初售价10%至40%的罚款;如果作部分出租,科处相当于所购单位最初售价5%至10%的罚款。上述所指的违法者必须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内终止有关违法行为状况,若不遵守,除每逾期一日,加罚原罚款的1%外,房屋局可解除买卖预约合同,重新转售相关经济房屋单位。

  房屋局一直依法跟进公共房屋监管的巡查工作,并于去年巡查了913个社会房屋及经济房屋单位。为确保公共房屋资源得到合理运用,房屋局亦将持续到各公共房屋作居住状况巡查监管,并呼吁知情者对违规情况进行举报,房屋局将作出跟进并对违规个案执行处罚。□彭彦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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