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6月30日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对相关细节进行了阐释。其中指出,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中国证监会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
产品注册方面,针对“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表示,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中国证监会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针对“《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有何具体要求”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表示,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应为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版本。
关于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针对“如何理解纳入互认基金范围的‘常规基金’?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是否属于互认基金类别?”等问题,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确定的共同标准,基金类型应按原地区法律法规确定。互认实施初期,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互认基金类型从运作成熟、简单透明的产品做起,实施一段时间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逐步扩大和丰富互认基金产品类型。按上述原则,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目前暂不纳入互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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