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独立非盈利法律团体亚太国际法学院近日向荷兰海牙仲裁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质疑该法庭对菲律宾提出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该团体担心,仲裁庭处理这样的案件恐将破坏国际公法制度
据新华社6月16日消息,香港独立非盈利法律团体亚太国际法学院近日向荷兰海牙仲裁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质疑该法庭对菲律宾提出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该团体担心,仲裁庭处理这样的案件恐将破坏国际公法制度。
参与联署这份意见书的包括来自香港、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多名律师和国际法专家,意见书引用多个国际案例,从仲裁庭管辖权和该案的可诉性两个方面,全面质疑菲律宾单方面提出仲裁以及仲裁庭受理的法理基础。
亚太国际法学院主席、香港资深大律师冯华健16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仲裁庭忽视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仲裁庭没有对菲律宾提交的南海仲裁案有管辖权。第二,即便该法庭有管辖权,考虑到南海问题的历史性和复杂性,仲裁庭也不应该行使这样的管辖权。
冯华健分析说,《公约》的条款赋予仲裁庭权利解释《公约》条款内容的用词含义,但《公约》并没有赋予仲裁庭解决任何涉及主权纠纷的权利,也没有赋予仲裁庭解决边界争端或决定一个国家划定海洋边界的权利。
冯华健认为,从《公约》条款的范围、仲裁庭的司法管辖权来看,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不应该被纳入仲裁庭的司法管辖权之内,南海问题超越了《公约》和仲裁庭的管辖范围。
他认为,南海的纠纷应该是通过外交层面的谈判来处理,不应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尤其是不应该用海洋法条约的框架来解决,因为《公约》早已经说明没有权利处理不同国家的主权问题。
“作为‘法庭之友’,我们提交意见书的目的是,保持国际公法制度的健全性,保持仲裁庭作为这个制度的一个工具的健全性,不想看到这个制度受到破坏、名誉受到影响。”冯华健说。
冯华健表示,仲裁庭有责任回应“法庭之友”的意见,亚太国际法学院在意见书中提出,要求仲裁庭提供机会让该学院的代表前往海牙出席仲裁庭作口头陈词。然而,仲裁庭至今尚未回复亚太国际法学院。
菲律宾于2013年1月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向仲裁庭提起仲裁。2015年10月,仲裁庭裁定对菲律宾所提部分诉求拥有管辖权,并将其余诉求的管辖权问题保留至案件实体阶段一并审理。
中国外交部于6月8日发表声明表示,中国一贯主张与直接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和平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从来不接受任何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方式,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新华社记者 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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