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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部门规定食品流通摊贩须持证经营

2013-01-23 13:31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重庆市工商局日前出台《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食品流通摊贩须从工商部门获得《食品流通摊贩备案证》后方可继续经营。一些市民表示,该措施有利于规范食品安全,但希望对食品流通摊贩监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规定,食品流通摊贩应当提供《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和摊点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备案。

  《办法》还对食品流通摊贩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健康状况作了具体要求。一是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二是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防腐、防蝇、防尘、防鼠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是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等。

  重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办法》以规范性文件出台,旨在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但办法中的“食品流通摊贩”只包括流通领域,不包括生产和餐饮等由质监和食药监等部门管理的领域。

  对此,重庆江北区市民陈先生认为,除去生产和餐饮领域,真正需要持证经营的食品流通摊贩非常有限,反而是烧烤摊、卤菜摊等与市民的生活更为密切,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规定,对这些领域加强监管。一些需要持证经营的流通摊贩告诉记者,政府加强监管有利于行业规范,但希望是“全程监管”,不给非法经营留下空子。(记者 韩振)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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