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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有关负责人:食品监管失职渎职最高可判十年

2013-05-06 09:0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监管失职渎职最高可判十年。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鉴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项交织罪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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