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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上调摊位费 至少间隔两年

2013-12-02 15:08 来源:今日早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早报讯 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各种费用让“菜篮子”增重不少,时常引来马大嫂们抱怨。

  为了给农产品在流通环节“减负”,日前,浙江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明年3月1日起,全省部分农产品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且要求收费上调至少间隔两年。

  据了解,城市农产品市场包括菜篮子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此次纳入政府指导价的是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政府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农产品市场。

  《通知》明确,农产品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制定收费标准要体现公益性,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运行情况、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经营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的定价成本包括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保险、物业管理、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

  据悉,各地制定市场摊位费时,只制定摊位费基准价。各摊位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场主体根据摊位面积、位置和经营户的经营品种、规模、期限等因素自主确定。市场各摊位实际收费的平均价格不得超过摊位费基准价。

  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标准上调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两年,收费标准调整的幅度应控制在成本费用上升幅度以内。

  此外,《通知》要求,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或受委托向经营户代收水费、电费及税金等。代收费用不得加价收取。除了市场摊位费、交易服务费和代收费以外,农产品市场主体不得另立其他项目收费。

  农产品市场主体收费前,应将收费项目(含代收费用)和标准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市场主体收费时要与经营户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明确具体摊位和相关收费、费用缴纳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浙江省物价局服务业价格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农产品市场相对于其经营户而言,处于价格控制的优势地位,摊位费定价过高,容易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次出台新规主要是为了调节市场主体与经营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市场主体收费保持相对稳定水平,以降低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收费,一定程度上为菜篮子减负。(高丽莎 陈登杰)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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