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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乳粉生产企业应具备自建自控奶源

2013-12-05 10:10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出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不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召回。

  《规定》明确,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应当确保原料质量可控。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不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制度。同时,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的原辅料采购、生产、检验、销售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又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记者王珂)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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